“大衛(wèi)之選 DAVIDCHOICE.com及圖”與“大衛(wèi)”等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29
“大衛(wèi)之選 DAVIDCHOICE.com及圖”與“大衛(wèi)”等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895078號“大衛(wèi)之選 DAVIDCHOICE.co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3055208號“大衛(wè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55211號“大衛(wè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532480號“大衛(wè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已經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網絡搜索結果及宣傳使用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漢字部分“大衛(wèi)之選”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至三“大衛(wèi)”,在文字構成、呼叫、消費者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可;茶;蜂王漿”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及茶葉代用品;蜂蜜”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